1,跪求小型挖掘机属不属于特种设备

当然属于特种设备了,这需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跪求小型挖掘机属不属于特种设备

2,挖掘机和电机等属于什么工具

挖掘机属于工程机械。电机应当不是工具,是设备或电动工具的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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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和电机等属于什么工具

3,我从别人手里买了一台挖掘机没有过户但是公司知道挖掘机属于我们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条规定包含如下三层含义: 一、机动车登记不是物权生效要件。机动车属特殊财产,必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能使用,但这种登记不是物权变动要件登记,而是车辆管理部门为了便于车辆管理,进行的管理登记。是否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效力。是否登记,不是判断机动车物权转移的标准。 二、机动车物权自交付时转移。物权变动有交付和登记两种方式,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物权自交付时转移。只要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出卖人将机动车作为转让标的物交付与买受人,机动车所有权即转为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不管机动车是否进行了过户登记以及登记是否有效,都不影响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机动车交付后,买受人取得机动车所有权,可以对抗出卖人,如果出卖人反悔,买受人可以拒绝。买受人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侵占或者毁损机动车,买受人可以作为物权人主张相应的权益。 三、机动车交付后,新的物权人就该机动车享有的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机动车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虽然机动车自交付时物权转移,但是登记与否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三层含义, 1是登记是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是“善意第三人”的理解。善意,就是指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机动车已经转让,此处有两个要件,一个是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机动车已经转让的事实,第二个是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机动车已交付的事实。如果第三人已经知道机动车已转让与他人,且交付与他人,则不是善意,而是恶意;如果第三人仅知道出卖人准备将机动车出卖与他人,而不知道机动车已交付事实的,也属于善意。 3、具备合法和登记要件。合法就是第三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符合法律有效要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登记就是第三人在车辆登记部门已经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将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到自己名下。如果机动车所有权还没有登记到第三人名下,此时的第三人还不是《物权法》第24条中规定的“善意第三人”。 所以,物权法第14条中“第三人”应作狭义解释,不应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都属于第三人。 在本案中公司属于恶意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你可以起诉,买卖合同就是确权证据.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注意: 轮式的挖掘机属于机动车,履带式挖掘机是特种机械设备.可参照机动车条款.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条规定包含如下三层含义: 一、机动车登记不是物权生效要件。机动车属特殊财产,必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能使用,但这种登记不是物权变动要件登记,而是车辆管理部门为了便于车辆管理,进行的管理登记。是否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效力。是否登记,不是判断机动车物权转移的标准。 二、机动车物权自交付时转移。物权变动有交付和登记两种方式,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物权自交付时转移。只要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出卖人将机动车作为转让标的物交付与买受人,机动车所有权即转为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不管机动车是否进行了过户登记以及登记是否有效,都不影响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机动车交付后,买受人取得机动车所有权,可以对抗出卖人,如果出卖人反悔,买受人可以拒绝。买受人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侵占或者毁损机动车,买受人可以作为物权人主张相应的权益。
个人认为:如果你能够提供法律认可的证明,证实这台挖机的所有权属于你,可以起诉;但是,你没有按规定过户,在法律上该挖机的所有权就还没有转移到你头上,而其它证据法院是很难认可的。建议你还是要赶快补办过户手续为宜!
那你们应当有买卖合同的,同时有移交手续的吧。如果有,提交给法院证明系你们的就是了。

我从别人手里买了一台挖掘机没有过户但是公司知道挖掘机属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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